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通知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在房屋拆迁补偿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确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区(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0元执行。
二、本市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00元执行。近郊区拆迁补偿价格低于3300元的地区,其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照当地拆迁补偿价格执行。
三、本市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