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环境整治重点工程中有关立项拆迁问题的意见
2002年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环境整治重点工程共138项,为了迅速推动这些项目的完成, 改善环境容貌,迎接党的十六大在京召开,现就有关立项拆迁的行政审批程序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38项环境整治重点工程已经市政府确定,在这些项目中凡是拆迁后按照规划恢复和实现公共绿地、市政道路的,不再另行建设立项和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上述范围项目的拆迁人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或由区县政府指定所属政府职能部门承担。
三、项目的拆迁行政审批手续由有关区县的国土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
四、上述项目的具体方案由各有关区县报市计委、市规委、市市政管委、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备案。竣工后由市市政管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二00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