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

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

         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建设部办公厅 :

         你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 政 复议管辖权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54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 庭同意,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有关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