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
二、第二十七条 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
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 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