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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狗塘权属纠纷案

石狗塘权属纠纷案

  【案情】 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于1992年向霞里经济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霞里)、绿海经济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绿海)征用了石狗塘,并在石狗塘兴建自来水厂。199311月自来水厂建成,正要投入使用时,霞里、绿海的大圹坡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大圹村)、大海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大海村)和王村仔一、二、三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王仔村)群众出来阻闹水厂的试产使用,称石狗塘是其大圹坡、大海、王村仔村三村的祖偿塘,解放后一直抽水灌农田,养鱼收益,权属应归其三村所有,要求市政府指令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把石狗塘的征地款发放给他们三村,不得发放给霞里、绿海两个经济合作联社。引发了大圹坡、大海、王村仔三村与霞里、绿海两经济合作联社的争议。霞里、绿海两经济合作社称石狗塘是在土地改革时期经电白县人民政府批准没收归其两个经济合作社的,且先后两次在该塘建抽水站为村民灌溉农田,并一直在该塘养鱼、养鸭,所以该塘的权属和征地款归其两个经济合作联社。

 

【处理】 经查明:石狗塘是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唯一的淡水塘。该塘的水供应整个经济开发试验区的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面积为89.933亩。解放前,石狗塘是大圹坡、大海、王村仔三村民四姓(林、杨、严、陈)的祖偿塘。解放后,这三条村一直使用该塘的水灌溉农田。土改时经电白县人民政府批准没收归霞里乡人民政府.霞里乡人民政府一直经营使用到体制变更分立为霞里管理区和绿海管理区时期。随着开放改革,成立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霞里、绿海分别改制为居委会。从土地改革收归霞里乡人民政府管理的石狗塘一直经营使用到1961年。1962年由霞里、绿海共同使用到1980年。使用期间都是养鱼、养鸭、蓄水灌溉农田。1954年霞里乡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大海村、大圹坡村、王村仔村等一带村庄群众的用永问题,在石狗塘的北面建了一个抽水站。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霞里抽水站被破坏,不能继续抽水。1973年南海(现水东经济开发区)旱情严重.霞里大队又出资在原抽水站处重建了电动抽水站,在石狗塘的南面还为大海村建了一个抽水站。1980年,由于体制改革,霞里、绿海干部讨论准备把石狗塘发包时,而大海、大圹坡、王村仔三村乘霞里、绿海两经济合作联社未发包之际.抢先把石狗塘发包给村民经营。19945月,茂名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石狗塘权属处理决定》,把石狗塘的所有权裁定属国有,征地前使用权属霞里、绿海两经济合作联社,征地后使用权属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征地补偿费、青苗费,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评析】 本案主要是解决石狗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五种。一是继承;二是没收;三是土地改革;四是依宪法规定直接取得;五是征用。本案涉及到第三种土地权属取得方式。即是土地改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将一部分农村土地划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5条规定:“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家示范农场之用”。某些农村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只能由国家所有,而不纳人土地分配。同时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均归国家所有,由政府经营。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地主土地,经省以上政府批准的,可以归国家所有。地主所有或公共团体所有的沙田、湖田,均收归国家所有,不纳人土地分配。同时,从土地改革时收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山、大荒地、大盐田、矿山、湖、沼、河港和公共团体所有的沙田、湖田等之后,未有任何合法方式改变权属的都属国家所有。

     关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问题。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时,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改革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把公共团体(几姓的祖偿等)的土地、湖、沼等收归国家所有。在农村的公共团体的土地、湖、沼等一般由当地乡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可投入资金改造、经营使用收益。乡人民政府体制性质改变了,对国有土地、湖、沼可继续使用,使用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为止。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占用。

     因此,茂名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处理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