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镇亚子坝与香树坪村林地权属纠纷
申 请 人:合水镇亚子坝村民委员会
代 表 人:杨秀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 申 请 人:合水镇香树坪村民委员会
代 表 人:帅兴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仕光,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亚子坝村尧上村民组与香树坪村石峨村民组因“老王沟”东北面的“大伞岭”(含“大湾岭”、“小伞岭”)、“贡矿岭”、“苗子屋基”、“大蛇岭”、“大田老”、“小蛇岭”的林地所有权发生纠纷,于2005年6月7日向本府申请确权处理,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06年4月18日以印府行处字〔2006〕2号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不服,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本府对原处理决定作了认真复查,认为将争议林地确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有,权属主体不明。因此,于2006年12月13日以印府发〔2006〕26号文件撤销了印府行处字〔2006〕2号文件作出的决定,现本府依法重新对其作出处理。
申请人申请称:本村尧上村民组与香树坪村石峨村民组在地名为“老王沟”的林地相邻,“老王沟”的东北面属亚子坝村所有,西南面属香树坪村所有。1954年土地改革,1961年进行“四固定”,均是以“老王沟”的中心线作为两村各自行使林地所有权的界线,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以及第二轮土地承包,申请人均将“老王沟”东北面的林地承包给了尧上村民组的村民,1992年进行土地详查时,也明确两村的界线以“老王沟”中心线为准。亚子坝村尧上村民组在“老王沟”有25亩粮田,“老王沟”东北面的一处水源系粮田灌溉的唯一水源。2005年农历4月1日,香树坪村石峨村民组村民强行在该水源处修建引水设施,致使亚子坝村尧上村民组的25亩粮田得不到灌溉,请求本府明确争议林地的权属。
申请人对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1961年5月8日《合同条规》1份;
2、1998年12月30日尧上村民组《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
3、1984年4月1日尧上村民组杨再堂、杨再富、杨正丰、杨安全、卢定芬、杨再柏、杨通文、杨再祥、杨正法、杨再春十户《成材林承包登记表》、《中、幼林承包登记表》;
4、1998年12月20日杨再堂、杨正法、杨正江、杨法权、杨通友、杨正强、杨正新、杨再祥、杨通文、杨安全十户《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
5、1992年6月23日香树坪村与五星村(亚子坝村)签订的《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1份;
6、2003年10月5日《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1份。
被申请人答辨称:亚子坝村的山林是从“小伞岭”横路下到“居龙沟”靠河边的下半段,上半段属香树坪村。其委托代理人辨称:根据石峨村民组的山林土地承包证、1992年的土地详查表和2003年土地详查表中的说明足以认定“小伞岭”、“大伞岭”、“贡矿岭”、“苗子屋基”、“大蛇岭”、“神龙溪”的林地属亚子坝村尧上村民组所有,但根据“四固定”和土地承包管理的实际情况,争执林地依法应属石峨村民组所有。
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取水许可证》1份;
2、县人民法院〔75〕民诉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
3、香树坪村石峨村民组1998年12月16日《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
4、杨再勇、张昌贵、田儒屏1998年12月16日《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
5、杨通贵、杨再美、杨再培、杨正宇、杨正志、杨秀银、杨再才、石洪龙、杨正伟、柴碧凤、杨秀凡、田如平、杨通保1984年4月《田土承包登记表》。
经本府调查查明:在土改时,亚子坝村(原五星大队)尧上村民组(原尧上生产队)与香树坪村(原香树坪大队)石峨村民组(原石峨生产队)系一个村,1955年香树坪村石峨村民组划拨到香树坪村。划拨后,石峨村民组与亚子坝村的尧上、新寨、栗子沟村民组因“高家岭”、“小蛇岭”、“大田老”、“大蛇岭”、“苗子屋基”、“贡矿岭”、“大伞岭”等历史性用柴林的权属没有划清,经常发生纠纷,经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于1975年4月24日达成协议,将从“大田老”脚下颈颈为界至两侧山脚水沟止,左抵“大蛇岭”沟直上,右抵“窑会沟”直上的一片山林明确为香树坪村石峨村民组管理,其余的“高家岭”、“小蛇岭”、“大蛇岭”、“苗子屋基”、“贡矿岭”、“大伞岭”等林地属亚子坝村的尧上、新寨、栗子沟村民组管理。经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均按照协议各自管理。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以及第二轮土地承包,申请人均将双方争执的“老王沟”东北面的林地承包给了尧上、新寨、栗子沟村民组的村民。1992年进行土地详查时,也明确两村的界线以“老王沟”中心线为准。直至2005年4月,香树坪村石峨村民组在“老王沟”东北面“大尧坪”处取水,用于人畜饮用,亚子坝村尧上村民组认为其取水直接影响了自己的粮田灌溉,为此引发了山林权属纠纷。
本府认为:从双方的证据来看,申请人提交的:1、1961年5月8日“四固定”《合同条规》,证明亚子坝村尧上村民组“四固定”时,林地西南面抵“老王沟”;2、1998年12月30日《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证明“大伞岭”一幅山林西南面抵“老王沟”口;3、1984年4月1日杨再堂等十户《成材林承包登记表》、《中、幼林承包登记表》,证明该十户农户在“老王沟”东北面承包有林地;4、1998年12月20日杨再堂等十户《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证明该十户农户在“老王沟”东北面有承包林地的事实;5、1992年6月23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1份,证明香树坪村与亚子坝村(原五星村)的界线是“老王沟”中心线;6、2003年10月5日《集体土地权属登记表》1份,证明两村的界线为“老王沟”。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予以采信。
被申请人提交的:1、《取水许可证》1份,因该证据与林地纠纷无关,不具备证明效力;2、县人民法院〔75〕民诉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证明香树坪村石峨村民组1955年从原五星大队划拨到香树坪村(原香树坪大队)后,明确了从“大田老”脚下颈颈为界至两侧山脚水沟止,左抵“大蛇岭”沟直上,右抵“窑会沟”直上一幅山林由其管理。因该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予维护;3、香树坪村石峨村民组1998年12月16日《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因没有发包方印章,且承包荒山“495”亩字迹涂改,并与农村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395”亩相矛盾,不予采信;4、杨再勇、田儒屏、张昌贵1998年12月16日《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无发包方印章,且承包土地类型为田、土,与该林地权属纠纷无关,因此无证明效力;5、杨通贵、杨再美、杨再培、杨正宇、杨正志、杨秀银、杨再才、石洪龙、杨正伟、柴碧凤、杨秀凡、田如平、杨通保1984年4月《田土承包登记表》,因其承包土地类型为田、土,与该林地权属纠纷无关,无证明效力。
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认定双方争执的“老王沟”东北面的林地,除从“大田老”脚下颈颈为界至两侧山脚水沟止,左抵“大蛇岭”沟直上,右抵“窑会沟”直上一幅林地属香树坪村石峨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外,其余林地应分别属亚子坝村尧上、新寨、栗子沟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但双方原已在林地内耕种的责任田、土仍由各自耕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双方争执的“老王沟”东北面的林地,从“大田老”脚下颈颈为界至两侧山脚水沟止,左抵“大蛇岭”沟直上,右抵“窑会沟”直上一幅林地属香树坪村石峨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大伞岭”、“贡矿岭”、“苗子屋基”、“小蛇岭”的林地属亚子坝村尧上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大蛇岭”的林地属亚子坝村新寨村民组和栗子沟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