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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

 

 【案情】 洋景村、石湖村和富新村是博罗县柏塘镇下属的三个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接壤。1957?1958年间,在当时大搞兴修水利、增产增收的形势下,石湖村与洋景村协商,并取得了该村的同意,使用了洋景村辖区内的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24.7亩、13.4亩,修筑了两个山塘,面积大的山地叫“直径”山塘。1957年冬建,1958年建成使用。面积小的叫“山猪斗”山塘,1957年冬建成使用。由于两个山塘建成后,计划主要是灌溉石湖村的土地,因而在筑两个山塘时,所需劳动力主要是由石湖村负责,洋景村主要提供所需土地。富新村是1958年新丰江水库移民,移居柏塘时属石湖辖内的几个生产队(1978年从石湖村分出),因迁来时忙于建设家园,故当时地方政府未予分配修筑山塘的任务。但富新村属下有80%土地的用水依赖于“直径”山塘。山塘建成后,三个村的村民一直和睦相处,共同灌溉使用。因山塘所在位置靠近洋景村,石湖村在筑两个山瑭时曾口头表态过,由洋景村负责山塘的管理,并在保证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同意洋景村放养鲜鱼,所得收益亦归洋景村。1986年三个行政村的上级政府柏塘区公所,为了加强对山塘的管理,以养鱼与蓄水灌溉的矛盾难于解决为由,作出了…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养鱼、灌溉和其他管理权,从1986415起归石湖村所有”的决议。1998年间,因两山塘的水面养殖发包权问题引起争议,柏塘镇政府于1998310313,作出处理意见,均维持1986年柏塘区公所的决议。洋景村不服,用书面向省政府、博罗县政府投诉,提出要求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414的决议,恢复其对两个山塘的管理权。与此同时,富新村亦向县政府提出,应得到“直径”山塘的使用权,确保农业灌溉。

 

 

【处理】 直径、山猪斗两个山塘建于1957年,根据19566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二条规定,社员所有的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故建山塘时其土地已收为洋景高级社集体,不属于当时的自然村集体。两个山塘建成后,灌溉受益一直是洋景、石湖、富新辖下的村民小组水田。1962年“四固定”时,两个山塘有否确权哪个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各方均无法提供充分依据加于认定。两个山塘的修建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农田灌溉。三个行政村的村民已共同连续使用了两个山塘几十年。根据19953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撤销柏塘区公所1986年作出的两个山塘的所有权、使用权只归石湖村的决议。重申明确“直径”山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洋景、石湖、富新三个村共同所有;“山猪斗”山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洋景、石湖两村共同所有。博罗县政府作出上述裁决后,石湖村不服,先后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和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政府及博罗县人民法院均维持博罗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土地权属引起的争议案件,涉及到三个行政村,时间长达15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这类土地权属案件时,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合理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加上人们的土地权属意识淡薄,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所以,中共中央19629月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这是《六十条》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一次政策性确权。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就是指生产队当时实际占有、支配、使用,管理收益的土地,固定给生产队所有,长期不变。柏塘镇镇政府在处理该案时没有充分考虑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合理台法的原则,导致纠纷不断升级。在处理该案问题时,还应从有利满足农田灌溉(即当时修筑山塘主要目的)等角度出发。这样处理既尊重了历史,又照顾了现实,做到了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