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一、征地报批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二、征地补偿听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此外在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