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再论我国现阶段的农地制度

再论我国现阶段的农地制度

                    何炼成 何林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9

 

         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摘 要 :关于我国现阶段所有制改革的“飞机模式”。为什么要将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成为国家所有制;对我国现阶段农地制度改革的八点补充说明。

关键词 :农地制度;飞机模式;农地国有化;产权农户化

中图分类号 : F30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今年阳历年初、去年阴历年底,我们听说中央将要研究我国当前的“三农”问题,这也是我们近两年来重点研究的课题,因此草成《我国现阶段农地制度新探》一文,打印后分送党中央六位常委和两位人大副委员长,并给《红旗文稿》和《当代经济科学》投稿,后均刊登在两刊今年第 3 期上,《经济研究资料》第 3 期以“全部土地归国家,实行土地国有化”为题作了摘要简介。几个月来,收到不少读者的来函,肯定者有之,否定者不少。有读者质问说:“你何某人过去一直宣传私有化,表现很右,现在又宣传国有化,又表现很左”。看来,某些同志对我的误解太深了,因此有必要再撰此文,以正视听。并就我国现阶段农地制度的改革问题,再作一些补充。

 

首先,关于“私有化”问题,这顶帽子我曾经戴了近十年,自认为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早已摘掉了,想不到现在还有人认为我宣传私有化,因此在这里还有声明的必要。事情的经过是:在 1985 年《经济研究》创刊 30 周年纪念会上,我曾提出要发展商品经济必须缩小国有经济、扩大私有经济的问题,当时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更未受到什么批判。直到 1987 年初我从美国讲学归来,在四月份召开的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我提出了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改革的“飞机模式”;即以国有制为主导(好比飞机头),以集体股份制为主体(好比飞机身),以个体私营制为两翼(好比机翼)。并将其具体比例定为 30%:40: 30% ,因此又简称为“ 343 模式”。我的理论依据,是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客观经济规律。料想不到的是,此论一出,引起众议哗然,一片反对和批判声,给我戴上了一项“私有化”的帽子。当时只有一位教授(宋养琰)公开支持我的观点,也受到大会某些人的批判。从此,我就背着“私有化”的帽子回到了陕西,但是仍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这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与方法,也符合《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直到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我认为“飞机模式”完全符合小平讲话的精神,更加坚定了坚持这一模式的信心和决心,以至在 1995 年一位“博士”撰文批判我的“非国有化论”时,我当即撰文予以回击(参见《再论国有制和国有企业改革》一文,载《当代经济科学》 1996 年第 6 期)。特别是近 20 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我设计的那个“飞机模式”是完全正确的,这决不是什么宣扬“私有化”,而是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有制、集体股份制、私有制等的科学认识和预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本身就是一个真理。

 

下面,重点谈谈我国现阶段农地制度的改革问题。我们提出的对策是:农地所有权国有化,产权农户化或家庭化。所谓农地所有权国有化,就是将原来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变成为国家所有制;所谓农地产权家庭化,就是将现行的土地农户承包责任制,转变为农业家庭占有产权制,即农户可以占有、使用和支配土地的产权,可以出让、出租、出卖、遗传这些土地产权。

 

为什么要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变成为国家所有制呢?这首先是因为我国农地集体所有制名不符实,名为集体所有,实则为少数村干部所有,一般农户无权过问,集体所有权成为少数村干部“寻租”的特权,这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产生腐败的经济根源。

 

其次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迟缓,农业的市场化水平很低,缺乏现代产权观念,把对农地的所有权与产权完全混为一谈,认为谁掌握了所有权,也就掌握了产权,因此当村干部掌握了所有权时,当然也就掌握了产权;本来实行农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地的产权就应归农户家庭所有,但由于村干部实际上掌握了所有权,因此也就实际上掌握了农地的产权,这也就是为什么村干部可以随意决定农地的承包权以至农户经营什么、如何经营等问题,实际上也就是侵占了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产权;从而使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既没有所有权,也丧失了产权,成了真正的“无产”阶级,这是造成我国现阶段农民(特别是西部农民)的生存权和劳动权得不到确实保障的根本原因。

 

再次是因为我国农地的所有权不清,产权不明,因此国家对农业的税费繁多,农民不堪重负,这是造成我国现阶段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对农村征收土地税,是因袭封建制度下的税收制度演变而来的。在春秋战国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制逐渐代替了土地国有制,出现了“初税禾”和“初税亩”等税赋制度,即国家按土地亩数征收税赋,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进入民国以后,虽然农村税赋的名称有所改变,但实质上仍是根据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征收税赋。新中国成立后,税赋的性质改变了,不再是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掠夺的工具,而是农民对社会主义建设所作贡献的标志;但是仍然因袭了过去税赋的形式,即按照农村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向农民征收农业税。这样一来,理论和实践发生了尖锐的矛盾。从理论上说,向农民征税的依据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农户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从实际上说,农民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以至占有和使用权,但却承担着繁重的土地税赋。这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也违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行的结果是:农民的负担加重了,农民的收入减少了,使不少农民陷于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之中。

 

最后,由于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所有权被少数人占有,农户的占有使用权(即产权)也不落实,再加上农民的税费过重,收入下降,贫困增加,使农民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活动中的弱势群体,由此又逐渐成为社会上和政治上的弱势群体。这也正是我国现阶段“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正是根据以上的认识,我们提出了农地所有权国有化与农地产权(即占有使用权)农户家庭化的设想。

 

对这个问题,我们在《我国现阶段农地制度新探》一文已作了一些说明,这里再补充几点:

 

第一,关于所有制、所有权和产权的联系和区别问题。

 

所有制,一般是指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是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着不同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权是指所有制在法律上用语,是属于法学上层建筑的范畴。产权,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是指人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并支配的权利,也是属于法学范畴。按照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产权也就是财产的所有权,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和实现形式,其核心是所有者对所有物的排他性独占,其一般定义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与产权可能发生分离,但核心问题还是产权。第二,关于农地所有权与产权能否结合以及如何结合的问题。

 

按照马克思关于所有权和财产权的涵义,在自然经济和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这两者是完全结合的,土地归私人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支配当然也归私人;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两者可能发生分离,即土地的所有者不一定是土地的占有和使用者,其实这也是一种结合的方式,只不过这是两个不同的主体通过商品关系,形成外在结合方式而已。例如在土地国有制的条件下,根据国家的性质可能形成多种不同的外在结合方式,如我国古代的井田制方式、封建制度下的地主与农民的结合方式、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地主、农业资本家和农业工人之间的关系等。如果我们实行农地所有权国有化与产权农户家庭化,就会形成一种新型关系,即人民的国家与几亿农户的结合关系。

 

第三,必须区分不同性质的国有化与农民的关系。

 

在奴隶制度下,土地归奴隶主国家所有,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当时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奴隶,连当“王臣”的资格都没有,只是当牛作马的一种“会说话的工具”而已。在封建制度下,皇帝就是最大的地主,下面还有大大小小的地主,他们完全垄断了土地的所有权,同时也控制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农民只不过是变相的奴隶而已。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权仍在地主手里,农业资本家租种地主的土地,也只是取得有限的土地占有使用权,而农业工人则是雇佣劳动者,完全靠出卖劳动力的生。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曾颁布过《土地国有法令》,宣布全国土地归苏维埃国家所有,农村土地由集体农庄使用和支配。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国有制下不可能形成土地的产权,因此也就谈不上所有权和产权的分离了;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实行农地制度国有化,则必然要形成农户的产权制,并与农地国有化相分离。

 

第四,关于农地所有权国有化与农业税赋制度的改革。

 

我国现在的农业税赋制度是从古代逐渐演变而来的。仍然是以土地所有权作为征收农业税赋的依据。在漫长的封建制度下,实行的租、调、庸三位一体的农业税赋制度就是如此。其中的“租”主要是指实物地租,这是由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决定的;“调”是指对农村家庭工业剩余产品的征课;“庸”是对封建国家的劳役地租但以实物交纳。总之,都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给国家缴纳的税赋。如果我们现在农地制度不变,还是土地所有权名不符实,产权不全,国家就失去了对农民征收农业税赋的依据,我们现在提出的五年之内免征农业税也就名不正而言不顺了。为此,我们提出农地产权国有化,首先就可以免去绝对地租,因为废除了土地私有权的垄断,绝对地租也就不可能存在了;至于级差地租因涉及土地经营权的垄断,也就是涉及土地产权问题,如果农户家庭真正掌握了土地的占有以及使用和支配权,国家征收一些级差地租还是合理的。但为了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可以改收所得税的形式,即与城市居民一样,个人月收入超过 800 元以上交纳所得税,并采用累进所得税的制度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

 

第五,关于农地产权的家庭化问题。

 

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农业产业化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农业产业化的前提首先是农业市场化,而农业市场化,农户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就必须具有使有和支配承包土地的权利,即具有实实在在的产权,农户可以自由转让、出租、入股、遗传甚至买卖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不应当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同时,也只有这样,国家才有向农民征收所得税的权利和理论依据。为此,就必须对当前农村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进行改革,明确承认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产权,废除承包年限和区域的限制,坚决禁止各级地方政府对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的侵犯和剥夺,违犯者必须坚决绳之以法。

 

第六,关于农地国有化与农户产权家庭化,同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征收或征用问题。

 

20 多年来,由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名不符实,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产权不明,因此国家在征收或征用农地中出现了不少问题,至今仍不能合理合法加以解决,以致成为现阶段“三农”问题严重存在的原因之一。因为土地征收首先涉及农地所有权的转移,而土地征用主要涉及农地产权问题;其次涉及征收或征用农地的补偿问题,如所有权的转移应当补偿多少、产权的转移应补偿多少等。因此,如果我们实行农地所有权国有化、产权农户家庭化,国家对农地的征收或征用就只涉及农户的产权及其补偿了,也就是只涉及产权交易费用与级差收益的分配了。

 

第七,关于农地所有权国有化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

 

根据我国在 90 年代颁布的《矿产法》规定,全国地下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家开发和经营管理。这一规定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则不完全适用了,因为它形成了国家与地区以及农民之间的尖锐矛盾,特别是与老少边穷地区之间的矛盾,成为影响我国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们在前文提出:在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废除国家全部垄断产权和经营管理权;除极少数如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铀矿、石油等战略资源以及某些稀有金属外,其他的矿产资源的开发经营权应交由各省(市、区)统一安排和管理;产权应由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企业)掌握,在国家法定的范围内自由经营,国家按照规定对其征收税费。

 

第八,关于农村的政治民主化问题。

 

这也是与农村的土地所有制与产权紧密相连的问题。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制度下,农民既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也没有土地的产权,因此根本谈不上农村政治的民主化,这是几千年来的历史事实早已证明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情况下,土地成为国家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才为农村的民主化提供了经济基础。但是,由于我们过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被扭曲,农民也未真正掌握承包土地的产权,因而农村民主化的经济基础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也正是我国农民的政治权利得不到保证,甚至人身自由权和劳动权也经常受到侵犯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在前文中曾建议:①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各级农民自己的组织,真正实现农村的“村民自治”;②撤消农村中村一级建制,更不应赋予它一级政权机构的责任与权利,以杜绝农村基层干部的“寻租”活动;③逐步废除乡镇一级建制,首先要坚决压缩乡镇干部的人员编制;④逐步推行农村各类各级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评议制度,使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老爷”,更不能成为骑在人民头上的“土皇帝”。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论证,我们认为,“飞机模式”绝不是什么搞“私有化”,更谈不上“右”;同时,提出“农地国有化”也不是什么“左”。两者都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所提出的科学结论。

收稿日期: 2004-07-

 

作者简介:何炼成( 1929- ),男,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导师;

 

何 林( 1958- ),男,陕西师大国际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