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中国农村土地权属的基本架构

中国农村土地权属的基本架构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我国土地的两种基本所有制形式。国家所有土地主要包括城市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之外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其他土地除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外都是集体所有,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和城郊土地。国家所有土地的利用途径就是由国家向全社会投放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可以用于第一、二、三产业的所有行业,其使用用途使用主体基本没有限制。从功能上讲国家所有土地主要就是用于第二、三产业建设的建设用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则主要是农村土地,其最主要的利用途径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成员投放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主要用于第一产业,其用途除了宅基地用地、乡村公益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外主要就是进行农业生产。这种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在产业分布上的规定性虽然并不必然导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体制的形成但却是其形成的根源。我国现在的土地制度就是以这种城乡产业分布的规定性为基点发展起来并为这种经济体制服务的。

   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在利用上除了产业分布的不同之外,还有一点重要不同: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范围是全社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者则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主要就是本组织成员,其他人承包土地仅限于本组织成员放弃承包优先权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且需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还须本组织村民会议绝对多数通过。

   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就是以这两种有明显产业分工和不同主体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为基础形成的,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第一部分内容。

       在此基础之上,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构成我国土地制度的第二部分内容。《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前,集体经济组织是直接以所有权人身份参与农业生产,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经济活动。集体经济组织是基本的经济单位,农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力和主人,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分配劳动成果,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就如同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间的关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农村经济是这样一幅图景: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为限额,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劳动并独立对外发生经济联系,承包土地的收益归承包家庭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丧失经济功能,家庭之间的关系由原先的同事关系转变为同业关系。此时,土地所有关系没有变化,新产生了土地承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