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拆迁
无证拆迁,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单位只有在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这些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提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取的拆迁许可证。
特别注意: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会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由此我们可以判断,拆迁人是否属于无证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