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集体土地拆迁程序(北京)

集体土地拆迁程序(北京)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一、  具备以下法定要件,方可核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