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的签订
1房屋拆迁协议签订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须具备的条件
住宅用房
(1)公有住宅使承租人应持租赁合同、租赁证、户口簿、身份证、私章;
(2)自住、闲置、出租私有住宅所有人应持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户口簿、身份证、私章;房改房所有人还须持房改房审批表;
(3)租住私房的承租人应持户口簿、身份证、私章及1983年12月17日前租赁凭证;
非住宅用房
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租赁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承租人应持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被拆迁人自用的非住宅用房所有人应持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工商营业执照,改变房屋用途的,另提供改变房屋用途批准文件;
按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出租非住宅用房应持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协议,改变房屋用途的,另提供改变房屋用途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所有人(承租人)选择评估机构;
公有住宅承租人需购买房改房的,在拆迁协议签订前到江东区办证中心建设(房管)窗口办理房改房买卖手续;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上述有关证件,根据拆迁通告公布的签订拆迁协议日期,至拆迁现场办公地点签订拆迁协议;
签订拆迁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予以核对;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承办部门: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
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