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 (参考)
第一步,由拆迁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并提交行政裁决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步,审核当事人的裁决申请书及所提交的材料。
第三步,针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比例较高或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拆迁办邀请公信力代表组织拆迁当事人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双方对拆迁补偿标准,测算依据等的陈述、举证,分析其中原因。
第四步,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予以受理,同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向被申请人下发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该文书5日内提出答辩,过期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第六步,拆迁管理人员对拆迁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
第七步,对调解无效的,申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鉴定。
第八步,送达专家鉴定结果,再次进行调解。
第九步,对调解无效的,经海勃湾区建设局局委会议通过,依法进行裁决,并向被申请人下达裁决书,裁决书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文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完毕,否则,拆迁管理部门将申请强制拆迁。被裁决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2个月内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影响拆迁的执行。
第十步,拆迁管理人员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并再次对拆迁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
第十一步,对调解无效的,组织当事人召开强制拆迁听证会,并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及人大、政协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进行听证。
第十二步,由拆迁管理部门集体研究通过后,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
第十三步,在强制执行15日前通知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十四步,依法强制拆迁。
第十五步,妥善处理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