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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程序

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立案应提交以下有关证据:

1、立案申请表;2、立案申请书(正、副本);3、市计委立项审批文件;4、市规划局定点通知书;5、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证;6、市规划局规划定点图;7、市土地局拆迁用地通知书;8、市土地局收回国土使用权通告;9、市拆迁办拆迁许可证;10、市建设局拆迁公告;11、拆迁计划与补偿安置方案;12、补偿安置资金存储证明;13、评估机构资质证书;14、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报告单两份;15、室内装饰及附属物评估报告单两份;16、安置房预售价格批文或售价评估报告;17、动迁单位资质证明及委托合同;18、评估报告公示证明(时间、地点、证人)、19、动迁人员上岗证及与被申请人协商记录(三次以上);20、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纠纷的协调意见;21、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22、房屋所有权人的户籍证明;23、拆迁单位法人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4、未达成拆迁协议户数占总户数在30%以上的应提供《听证意见书》。

  二、立案综合室对申请人的裁决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决申请,立案室将完整的申请材料送交庭长签字后正式受理。

四、立案后,立案室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送达被申请人:1、申请书副本;2、答辩通知书;3、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4、安置方式告知书;5、房屋评估告知书;6、裁决庭组成人员告知书;7、附属物评估告知书送达被申请人。送达回执由被申请人签字后交还裁决人员(当事人拒签的,应有证人证明)。

  五、第一庭开庭审理通知书应在各种告知书送达七日后,开庭前三日送达当事人。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签字后交还裁决人员(当事人拒签的,应有证人证明)。

  六、第二庭开庭审理通知书应在开庭前三日送达当事人。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签字后交还裁决人员(当事人拒签的,应有证人证明)。

  七、裁决人员经两次开庭审理、调解后,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及辩论结果进行认真评议并提出书面裁决意见。

  八、书面裁决意见经裁决庭庭长签署意见后报请裁决委员会审批。

  九、审批后10日内,裁决庭将《行政裁决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签字后交还裁决人员(当事人拒签的,应有证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