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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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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补充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国务院各部:
一九八二年九月我委发出《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以后,有关部门都很重视,进行了传达、动员和具体部署,推动了建设前期工作的开展。
前不久,我们先后同二十个部(局)进行了座谈,听取了各部门在开展建设前期工作中的意见和问题。经过研究,现将这些问题的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六五”期间进行建设前期工作项目名单问题
《通知》中要求在“六五”期间进行前期工作的重点项目为283个。在座谈中各部门要求增列186个。这仳项目中有的同“六五”施工项目有重复;有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列入部门或地方的建设前期工作计划;而列入国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只限于那些生产规模大、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有重大影响、协作条件复杂和建设前期工作量较大的重大骨干项目。经反复斟酌,列入国家“六五”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重点项目。确定为279项(项目名单附后)并已以计综字〔1983〕一号文件下达,请即按此集中力量进行工作。
除前面279个重点项目外,一般大中型项目需要进行前期工作的,部门和地方可分别列入各自的建设前期工作计划,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关于建设前期工作各个阶段的审批权限
建设前期工作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列入国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279个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凡是外部协作条件复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以及我们尚未搞过的新项目(如核电站),由国家计委审批;工艺比较成熟、协作条件不太复杂、生产建设都有经验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委托有关部门审批。它们的设计任务书,则一概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初步设计由经国家经委审批。
列入部门或地方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凡属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门或地方进行初审,在进行初审时,应按行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然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有关部门审批。大中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个别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初步设计,由国家经委审批。
三、关于落实外部协作条件问题
凡是列入国家“六五”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重点项目以及列入部门和地方的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它们的外部协作条件,诸如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供应,交通运输的配合,矿产资源的落实,大型和先进设备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等等,各部门、各地区之间均应相互提供资料,签署意向性协议。凡涉及全国平衡和国家重大方针时,需报送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进行研究落实。
四、关于进行建设前期工作的费用问题
各项前期工作所需经费,仍按《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即: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单位承担的任务,凡有事业费和科研经费来源的,从事业费和科研经费中开支;没有经费来源,实行取费的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勘察设计和科研单位收取的费用,凡是改扩建项目由原企业单位用生产发展基金安排;新建项目如没有固定资金渠道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安排。
五、关于技术力量不足问题
首先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勘察设计和科研力量。进行必要的合理调配和予以合理安排。对某些项目或一个项目的某些科研专题,可以委托咨询公司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此外,国家计委在今后制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时,将考虑培养进行建设前期工作需要的各种工程技术和财经专业人员。目前,各部门和地区可以对某些急需的专业人员采用办短期训练班或其他办法加以解决。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前期工作的领导问题
各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集中一定力量抓紧、抓好。要宣传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性。要落实每一个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责任制,要经常检查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定期向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反映建设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
相关日期
颁布日期: 1983-02-02
实施日期: 1983-02-02
现行效力: 有效
分类号: D92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