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划拨用地目录》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土地综合法规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划拨用地目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章)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划拨用地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
    7.供排水设施 、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十二)煤炭设施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国土资源部网站 200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