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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为保证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和明确六盘水市规划管理局受理和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明确如下:

 

一、复议受理

 

对各县、特区、区建设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作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六盘水市规划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规划管理局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是市规划管理局执法队。

 

二、复议范围

 

对以下人事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证书,或者申请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4、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复议排除

 

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属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相关申诉。

 

四、复议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申请方式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无论何种申请方式,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

 

2、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4、提出行政复议的具体日期。

 

六、复议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