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首次明确舆论监督地位
舆论监督特别是通过批评报道进行的舆论监督,是无产阶级政党报刊与生俱来的一个重要功能。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很重视报刊的批评功能。他们不仅在他们的著作中反复强调批评报道的重要性,而且亲自在报刊上组织批评报道,留下了许多不朽的篇章。
翻开中国共产党的党史,舆论监督犹如人与水、空气,须臾不离,而且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发展。1942年《中宣部为改进党报的通知》就明确指出:党报要成为战斗性很强的报纸,就要有适当的正确的自我批评,表扬工作中的优点,批评工作中的错误,经过报纸来指导各方面的工作。1954年7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目前,报纸上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没有经常的充分的开展,部分的批评不严肃不正确”,主要原因是党委对领导和支持开展批评做得不够;党的一部分干部中存在着严重的骄傲情绪和压制批评的现象,缺乏对批评特别是劳动人民自上而下的批评的“热烈欢迎和坚决保护的革命态度”等。1987年党的十三大,在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使用了“舆论监督”的概念,并赋予舆论监督广泛的意义,它不仅包括批评报道,而且包括对党务、政务活动的报道,对重大情况重大事件的报道。新闻媒介开展舆论监督有了新的依据,并成为党赋予新闻传媒的重要任务。
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新闻舆论监督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相比,有其独特的功效。新闻舆论的有效传播,能够负载社会公众的注意力和社会压力,推动工作改进与问题的解决。
前不久,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通过此类文件。这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党内法规首次给舆论监督以明确地位,这表明了舆论监督作为党的监督方式之一的重要性,是舆论监督地位大的提升,是搞好舆论监督的新契机。但是,舆论监督并非从此万事大吉、高枕无忧,有了这一规定,还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和机制,以保证舆论监督的正常实施。
我们注意到,《条例》中有关舆论监督的表述有两个侧重点,一是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怎样做,二是新闻媒体应当怎样做。党内法规对舆论监督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具体在操作中,笔者觉得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其重点就是围绕着以上两个方面展开。
舆论监督的呼应配合机制
以舆论监督为重要内容的专栏,无论是影响力还是节目质量,超出“焦点访谈”者,在新闻界恐不多见。这里有两个数字的对比:1998年,“焦点访谈”舆论监督内容的节目占到全年节目的47%。
2002年,该比例下降到17%。“舆论监督内容历史最低、收视率历史最低,观众期望值历史最低。”该栏目主持人敬一丹总结:“表面上看,是舆论监督的力量在成长,许多电视台都有了类似节目。但深层次原因却是‘说情’,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反舆论监督的力量也在成长。”
反舆论监督力量的生成因素是多方面的,其共同指向是对监督的抵制。据统计,2003年全国发生了多起记者被打事件,被戏称为“记者被打年”,不仅涉及到许多地方媒体,还涉及到中央一些有名的媒体。仅以新华社为例,半年来已发生三起记者被打事件。不少记者在采访有关新闻监督的题目时,不仅遇到阻挠、打骂、毁损设备等情况,即便有了采访结果,也会遇到行政干预、关系说情、对象抵制甚至法律诉讼等。
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头头脑脑之所以抵制舆论监督,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监督是“出丑”,是“现丑”,这种狭义的理解造成了舆论监督报道的难度。其实,如果用开放的视野来看待,就会发现,舆论监督对于推动问题的解决有着多么巨大的促进作用。一篇有力度的舆论监督报道,甚至能推进一项新的重大政策的出台。我们欣喜地看到,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各级领导对于舆论监督越来越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政府应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的监督。监督政府,重点是
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像我,就是你们的重点监督对象。当然,这需要建立一套现代的监督机制。”
任何一个执政者都应该清楚,舆论监督既是政权巩固的需要,也是了解民意、化解矛盾的手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最近在“焦点访谈”栏目创办10周年,看望栏目组全体同志时指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开展舆论监督,是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党和政府重视舆论监督,人民群众欢迎舆论监督,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党的各级领导支持舆论监督首先是观念的转变,由“讳疾忌医”转变成“热烈欢迎”“坚决保护”。我们说舆论监督需要建立呼应配合机制,重点、难点就是领导的“配合呼应”。社会方方面面也要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要维护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利,支持他们的正常工作,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保证舆论监督正常进行。
监督主体的维权与用权
再看作为舆论监督主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应当怎样做?分析现今新闻工作者行使舆论监督的现状,目前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监督主体的维权,二是新闻媒体如何用权。
新闻媒体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必须“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舆论监督权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必须在符合党的整体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正确行使,其前提条件是这种权力要得到保障。目前,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监督要到位,就不能让媒体处于“缺位”状态。这就涉及到新闻监督主体自身的维权。
目前,新闻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等已经并列为加强监督的途径,但记者的采访权、评论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等,在实际操作中则容易受到拒绝、阻挠甚至暴力干涉,因此保护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采访权显得非常必要。新华社副社长徐锡安在全国“两会”上就建议:研究制定《新闻舆论监督条例》,规范舆论监督的基本功能、范围、对象、重点、原则、方法、程序、权限等,明确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义务、责任、权力及相关事项的仲裁,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制定具体细则,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三条,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
支持不只是口头上的表态,还必须以刚性的机制做支撑。在这方面,一些地方率先作出了探索。如2003年,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确定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为深圳市党政机关,同时特别强调: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接受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和调查,如实介绍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应以积极和理性的态度对待来自新闻媒体的批评和监督,配合新闻媒体把真实的情况传达给公众。《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前不久经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法规规定了安徽省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中还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些意见或条例对舆论监督权作出细化的规定,显然是有利于监督的进行。
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代表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对现实社会存在各种现象激浊扬清的舆论阵地,起着“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新闻单位也是拥有一定权力的部门,也存在着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的问题。无论从政治责任还是职业的良知来观照,大部分新闻工作者都坐得端,行得正。但在新闻界的内部,也有绝少数从业人员在紧要关头放弃正当的监督权,或将权用“歪”的现象。目前正在全国新闻界开展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就有这方面的背景。如在山西繁峙矿难事件中,少数记者收受矿主的现金和金元宝,放下了手中的笔,失去了一个新闻工作者应有的良知和责任;另有的记者,以“曝光”为要挟,扯着“舆论监督”的幌子,为个人谋取利益,敲诈采访对象,严重损害了媒体和记者的形象,这方面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新闻媒体如何用权?李长春同志最近强调,实现正确的舆论监督,监督者首先要提高自身水平。广大新闻工作者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深入调查研究,注重制度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正确的舆论监督,必须做到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党和政府改进工作,有利于人民群众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在实际操作中,一要以理服人,摆事实,讲道理,把握得当,增强舆论监督的说服力;二要客观公正,出以公心,多方核实,增强舆论监督的公信力;三要跟踪报道,有始有终,推动问题的解决,增强舆论监督的影响力;四要改进方法,创新手段,不断增强舆论监督的战斗力。
党中央对舆论监督的高度重视为搞好舆论监督创造了最好的前提。只要各方积极呼应,齐心协力,作为领导者切实转变观念,创新机制,作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增强责任感,提高素质和能力,就一定能让舆论监督走出“孤掌难鸣”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