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制度座谈
会上提出,各省级部门要在今年年内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为农民群众解决征地纠纷提供新的途径。
这位负责人说,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是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在司法救济渠道之外,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开辟一条更具专业化的诉求渠道。那么,如何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裁决可否与信访同时进行?行政复议能不能替代裁决?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即可申请裁决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部门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要实行“阳光操作”;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据了解,近年来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来信来访总数的6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建立起来。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解决征地补偿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因此,国土资源部门鼓励当事人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争议。
这位负责人说,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裁决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自身特点的专门的纠纷解决制度,是行政复议所无法取代的。首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为,而征地补偿裁决的审查机关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的裁决机关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相对比较中立;其次,行政复议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对于调解不成的才行使裁决权;第三,行政复议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另外,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决定的,而裁决制度则是针对征地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决定。
如何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都可申请裁决。这位负责人说,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主要是对补偿的费用进行裁决;受理的应当主要是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征地案件。
这位负责人说,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须兼顾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应当以土地管理法、地方性土地管理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为依据;合理性审查应当以国务院28号文件确立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至于如何界定“生活水平不降低”,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调查、统计;二是逐步引入中立的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这种组织,可以由各方面的代表和专业人士按一定的比例组成;三是在确定补偿标准时,要适当从优,使被征地农民有看得到的利益。
据介绍,目前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缺乏程序性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说,尽管如此,并不影响这项重要法律制度的实施。这位负责人要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必须把这项制度落实到位。同时,就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国土资源部鼓励地方先行立法,通过地方人大颁布地方法规,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将考虑制定国家层面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