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内容
在城市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程序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审批工作。
1.许可证办理的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填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提出审批申请。
2.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1)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用地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受理,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2)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用地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等相关情况告知用地单位。
3.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1)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按照初审的标准进行初步审查。
(2)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及审核标准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制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稿,对不符合要求的终结审批。
4.许可证申请的审定:
(1)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主管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及复审标准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复审,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审意见。
(2)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主管人员根据复审意见及审定标准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定,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定意见。
5.许可证申请的批准:
(1)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标准的办理申请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结论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退件通知书》。
标准要求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申请办理许可证的项目用地应符合该项目规划意见书的要求;
2.申请办理许可证的项目用地应符合北京市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
3.申请办理许可证的项目用地应符合市国土房管局批准文件的要求。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具体要求包括:
(1)建设单位名称写全称;
(2)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应填写完整,在申办内容中的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许可证一栏划勾。
3.征(占)集体用地时,需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使用国有土地时,需提交市国土房管局批准意见;
4.建设用地已经按照《规划意见书》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函件及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用地1/2000或1/500地形图4份、机要工程为3份,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地桩成果标示用地及代征地范围;
6.建设项目用地桩成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