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调查研究

中文摘要

 

土地征收是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以国家、用地申请人、被征地者为主体,以被征地者所占有的土地为对象,以补偿为要件的特殊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平等的地位必将导致不平等待遇进而导致弱者的利益受损。如何在满足公益事业需要的同时,又能保护弱者的权益,便成为土地征收中不得不关注的问题。

 

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有关土地征收问题便成为社会公众尤其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随着各种各样、函待解决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纷纷提出不同的观点探讨着相同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保障农民应有的权益。笔者基于相同的目的,同被征地者做了一次近距离接触,以问卷的形式对部分农民进行了一次调查,力求发现农民在土地征收方面的真实态度和想法,进而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共大家探讨。

 

本文着眼于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四个方面:补偿纠纷原因、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知情权、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参与权、农民所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调查概述,详细介绍了本次调查的起因、目的、范围和方法。方便读者较系统清晰地了解全文写作背景及宗旨。第二部分为焦点问题数据分析。本部分集中分析了调查中搜集到的各种数据,突出了征地过程中矛盾焦点—补偿纠纷。集中反映出当前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在被征地者心目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从而有利于上地征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本部分是在对本次调查所搜集到的数据进行了客观统计、理性分析的前提下,对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提出了建议。一、对安置补偿纠纷合理解决的建议,包括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合理分配补偿费用和扩大补偿范围;二、保障农民参与权和知情权的建议;三、建立有效的救济渠道的建议。本次调查旨在表达出农民心目中的真实想法,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相关制度有所贡献。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知情权;参与权;纠纷解决方式

 

前言

 

土地征收是指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需用地人提出申请,国家强制性取得人民的土地,并给予相当的补偿的过程。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建筑事业、国家各项公共事业(如国防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政府机关福利事业等)的建设更为迫切。公益事业的建设而征收人们的土地。2004这就不可避免地决定了国家为上述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宪法已明确规定对土地的征收应当给予补偿。但为什么土地征收过程中还矛盾重重呢?200343日吉林蛟河拉法村被征居民的房屋被强行除,村民聚众干扰;2004年吉林蛟河黄松店镇居民在给予一定补偿后仍不交纳一定的修路费用等等。笔者本着这一疑问,对蛟河市部分农村地区的村民进行了问卷调查,探索略深层次的原因。

 

结束语

 

对弱者给予保护,可以说是每个人甚至是整个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同情倾向,但这并不代表着我们要以牺牲强者的利益为代价。我们所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完美的制度,在那里每个人都是主人,每个人又都是奉献者;在那里国家不断进步,社会走向和谐。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常常是被侵害的对象,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许多专家学者在这方面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正因为有他们的付出,许多有关土地征收的制度在理论上和现实中得到不断的完善,农民的利益得到有力的维护,国家的建设亦得到长足的发展。

 

本文写作经历了问卷设计、走访并进行问卷调查、数据整理分析、原因剖析和探究具体制度等五个简单又琐碎的阶段,内容基本上涉及了土地征收制度中比较热点的问题。土地征收是一个复杂烦琐的过程,它涉及到众多方面和多种法律制度。完善的制度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建立的,它需要专家学者的理论探究和权力运行者的实践以及全国人民积极有效地参与,是多年努力的成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大量的研究成果的发表和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终会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更好地适应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调整各个方面的利益分配;更好地防范利益冲突,解决利益纠纷;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