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5年10月7日,刘传华与某乡某村9户村民分别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租用9户村民土地面积共计3.845亩,租期10年,租金每亩700元/年,期满后支付土地复耕费1500元/亩。2006年1月5日,刘传华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租用地”上动工修建XX洗选厂,同年3月竣工并试运营,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了刘传华的建设用地行为,并立即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测:该洗选厂建筑占地1213.3平方米,空坝占地488平方米,共占地1701.3平方米,国土资源局规划股认定该地符合某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定程序向刘传华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刘传华将未经批准的170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还集体;2、没收刘传华非法占用170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3、处罚款5万元。
【处理结果】
刘传华向当地国土资源局交纳了5万元罚款。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以租代征违法占地建厂的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办理国土手续繁琐,时间比较长,征地费用比较高,很多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纷纷采取与村社或者村民直接签订土地租用(承包)合同,在支付了租金和赔偿了青禾苗费后,就开工建设。《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刘传华直接与9户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并向9户村民支付了租金就动工修建洗选厂,其用地行为未经当地国土部门批准,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该宗地经国土部门踏勘认定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对刘传华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责令他将土地使用权归还集体,并处以刘传华5万元罚款。
【案例启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建设都应依法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应在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再进行建设。目前,只处罚建设者是不够的,我们应加大对违规将土地租给他人的乡镇、村社的处罚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坚持巡查制度,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