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通村土地流转案

【案例】 麻秀是和通村村民,全家4口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共承包土地3.23亩。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麻秀欲将分承包地部交由同村村民金龙代耕。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将原本由麻秀承包的1.85亩土地发包给金龙耕种。当时,在外经商的麻秀对承包土地并不上心,2003年,麻秀得知金龙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转包了她原先承包的1.85亩土地,并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她就找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论。经多次调解均无果,向某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土地仲裁委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

 

【点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本案中麻秀家没有将承包权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将1.85亩土地发包给金龙承包。另外,金龙没有合法依据取得麻秀家1.85亩土地的承包权,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金龙此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并应将该承包地返还给麻秀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