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成都钉子户状告政府违反物权法

   尽管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同意开发商强拆我家住房的行政裁决,主要的依据是2001年制定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88号令),可是当我们于2009526日上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时,法院案件受理工作人员告诉我们:由于我们的诉讼状书中有“请求法院判决成都市88号令违反《物权法》第73条和第101条”的诉求,而四川省高院在此以前已经做出了不受理对成都市88号令提起诉讼的终审判决,因此法院不受理我们的本次诉讼要求。

    我们除了气愤以外对此无话可说,我们会在仔细考虑和修改有关材料后,继续对成都市政府拆迁管理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违法裁决,严重损害我们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新老朋友们关注和支持我们依法维权的正义行动。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而成都市88号令对拆迁补偿的规定大意是按照被拆除房屋(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计算。(注: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包含处于住宅楼外、但是在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等公摊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