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浙江省杭州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和杭州市的“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的挂号信寄往首都。7月20日,刘进成收到邮局回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7月17日收到建议书。
强制拆迁有失公允
2002年7月22日,杭州铭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被拆迁居民书》贴在昌化新村小区,要求居民在“2002年7月20日至2002年9月19日”全部搬出。开发商将在这块“风水宝地”上建商品住宅楼。
“由于回迁不定价造成明显不公平,所以至今我也没有和开发商签订搬迁协议。”杭州机械工业学校的退休教师刘进成告诉记者,“当时拒绝搬迁的大约三十余户,现在就只剩下几户了。”
开发商在小区写那个“拆”字时,刘进成就和他们理论:“房屋是我们的私有财产,并受宪法保护。强制拆迁违背宪法。”写字的人对刘进成的问题答不上来,就又将“拆”字涂掉了。“这一点给我的印象十分深刻。”就是凭着这个“十分深刻的印象”,刘进成开始从宪法的角度审视“拆迁条例”是否合法了。
坚持以宪法抗辩
2002年12月4日,在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纪念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个讲话精神成了刘进成探讨“拆迁条例”是否违宪的“坚强支柱”。
有一天,刘进成拨通了杭州市政府市长公开电话,请求回答“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否违反宪法第三十九条”,一位负责人回答:第一,中国的宪法和外国的宪法不一样;第二,条例是经过浙江省人大通过的;第三,宪法只是原则,条例是具体的。刘进成再三追问条例是否违宪,“他始终没有回答‘不违反’”。
2003年1月,浙江省人代会期间,在浙江省委、政府、人大常委会合署办公的综合大楼一侧挂出一幅醒目横幅:“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刘进成等人看到横幅后甚感欣慰。
1月16日下午,刘进成用宪法第十三条和三十九条为一位被拆迁人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根据宪法,被告有签订协议或不签订协议的权利,政府有权征地,但无权征房,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违背。”“被告的房屋所有权是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的。”“我们只同意协商拆迁,绝对不同意强逼拆迁。”刘进成用宪法条款共为9位被拆迁人进行了法庭辩护。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6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虽然认为“被告要求按照宪法规定处理本案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拆迁行为并未和宪法发生冲突,对被告的房屋是通过评估后采取等价置换的原则,并未侵害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否则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就无法实施”,但判决书中再也没有了“强制腾退”字样,只是判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拆迁条例”进行安置补偿。
何以如此?原来,3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做好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协议的,法院不受理“强制腾退”诉求案件。刘进成等人据此认为,该通知体现了法院对“强制腾退”涉嫌违宪的纠正。可是,无论对强制拆迁的裁决结果服还是不服,被拆迁人都不能够逃脱被强制拆迁的命运——因为,“拆迁条例”明确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如何改变房产所有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丧失财产处置权的命运呢?刘进成等人想到了违宪审查。
即使天塌下来
“坚持宪法,即使天塌下来!”刘进成说,“我们应当有这样的信念,这样才能牢固建立起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公民的宪法权利和主人地位才能够得到保障!”
刘进成认为“拆迁条例”“违宪是十分明白的事实”。判决书中“拆迁行为并未和宪法发生冲突”这句话显然偷换了“强制拆迁”和“拆迁行为”的概念;判决书中“对被告的房屋是通过评估后采取等价置换的原则,并未侵害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否则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就无法实施”这句话等于承认了一种观念:“如果不违宪,城市建设就无法实施。”刘进成有些气愤了:“这句话不仅偷换概念,还是强盗逻辑!”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房屋所有权。”所有权其中包括对原有住房的自主处置权,而判决书却将“评估后等价置换原则”等同于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房屋的自主处置权,这种偷换概念的做法实际上剥夺了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房屋的自主处置权。“打个比方,王某相中了张某的水杯,这个水杯张某花了5元钱买的,王某给张某10元钱,张某不卖,王某没有办法,因为水杯所有权是张某的。但王某还是想要,就到法院起诉或者到仲裁部门仲裁,结果法院判决或者仲裁‘王某给了张某等价的5元钱,张某的水杯必须置换给王某’,这岂不等于法院强制判决或者仲裁部门强制仲裁这个水杯必须给王某吗?”因此,刘进成认为,不尊重人民的主人地位,不维护宪法的法治秩序,包括城建在内的所有事情都一定不能健康地进行,这已经被很多惨痛的事实所证实。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以及杭州市下城区法院等有关人士对强制拆迁认为“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公共利益”,但刘进成认为,无论是国家利益还是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都必须服从宪法的规定,维护宪法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
如果严格按照宪法行事,完全可以建设出美丽的城市,比如香港城市多弯路这样一个事实,也是尊重居民住房所有权很好的例证,但你能说香港这座城市不美丽、建设得不好吗?而当居民都能感到自己是这个城市的主人、并切实拥有宪法赋予的尊严和自由时,能不齐心协力地支持并搞好城市建设吗?
其实,刘进成关于“拆迁条例”涉嫌违宪的观点和一些法学专家意见是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法学博士蔡定剑认为,宪法保护公民的财产,包括住房,可是房子说拆就拆。这不是宪法没有规定,而是没有宪法审查制度。北京著名律师高智晟公开发表的《拆迁应以宪立法》等文章,针对拆迁,不仅指出要用宪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保护公民房屋和住宅的权利,而且还指出“一些地方……甚至通过制定违宪、违法的地方规章、政策谋取私利”。(盛学友)
法律服务时报2003-08-01